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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四第三工业区四栋厂房及两栋员工宿舍公开招标项目

· 2023-12-28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等5个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0〕26 号)等有关规定,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受深圳市沙井沙四股份合作公司委托,就沙四第三工业区四栋厂房及两栋员工宿舍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欢迎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投标

项目编号

BACG2023186947

项目名称

沙四第三工业区四栋厂房及两栋员工宿舍公开招标项目

出租方

深圳市沙井沙四股份合作公司

公告

时间

起始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月6日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出租资产概况

租赁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沙四第三工业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栋厂房及第一栋员工宿舍二至五楼、第二栋员工宿舍二至五楼。

租赁物业建筑面积如下:

1.第一栋厂房面积为3775.98平方米,

2.第二栋厂房面积为2994.09平方米,

3.第三栋厂房面积为3616.90平方米,

4.第四栋厂房面积为2750.00平方米,

上述四栋厂房总面积为13136.97平方米;

5.第一栋员工宿舍二至五楼,面积为1920.58平方米,

6.第二栋员工宿舍二至五楼,面积为1920.58平方米,

上述两栋宿舍总面积为3841.16平方米。

租赁物业建筑面积以租赁物现状(指以规划平面图及视频、照片)交付为准,承租方日后不得对此现状及上述面积提出任何异议。

计算租金面积

16,978.13

出租用途

工业厂房,宿舍

租金底价

厂房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2.55元(含税含管理费),宿舍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15元(含税含管理费);

租金的递增

租金每三年递增10%

租金支付方式

每月15日前承租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当月租金及按时缴纳其他费用

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1,350,000元

出租期限

6

免租期

租赁管理费

物业产权状况

1、租赁物业属于深圳市沙井沙四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不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来源合法,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房产,有权属说明。物业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对上述物业现状及当地政策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2、租赁物业在本次租赁前由深圳市同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承租,由于同辉公司在承租期内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2023年5月23日,出租方与同辉公司、深圳市泊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乐公司)签订《协议书》(附件2),约定由泊乐公司承继同辉公司在租赁物业的权利义务,涉及同辉公司拖欠出租方租金及厂长工资等费用(部分费用正陆续支付中,具体明细详见附件3),上述费用后续将由本次招租方案确定的承租方承担,具体方式由承租方与泊乐公司协商。

3、 同辉公司在承租期间,除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外,还将租赁物业中由同辉公司转租的第三方承租户的租赁押金扣押,该笔租赁押金同样已由泊乐公司与第三方承租户协商解决,由泊乐公司重新出具押金条(总金额为1722380元,具体详见附件1)。该笔费用后续招租方案确定的承租方需与泊乐公司及实际承租户协商处理。

出租物业使用现状

使用中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如征集到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交易

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出租方可变更招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或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交易方式。

格要求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承租方必须是在深圳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承租方信用资质良好,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承租方须依法纳税。

4. 承租方须依法缴纳社保。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及要求

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满前携报名资料,于2023128日至202312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北京时间),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208室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时由交易机构对意向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只表明意向承租方符合领取招标文件的初步条件。意向承租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以评审委员会资格后审意见为准;

3、现场报名成功后,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照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加该项目后续的评标。

报名所需资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信用承诺。

5. 社保证明。

6. 纳税证明。

招租文件的澄清/质疑事项

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5日前,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投标截止日3日前将招租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网站集体企业要素栏目中公布,望意向承租方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招租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招租文件质疑,意向承租方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

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需对招租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招租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递交书面质疑函。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意向承租方行使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交易保证金

金额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满前交纳人民币135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交易保证金(说明:银行转账必须在备注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41618:00。

处置方式

最终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

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3286608

违约情形

意向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虚假资料;

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报价;

3)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撤回其承租申请,放弃承租资格;

4)成交结果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其它违反本次公开招租规定的内容,情节严重的。

特别事项说明

(一)关于厂房的特别事项说明

1. 厂房供电、供水、消防设施提供的责任及费用

1.1出租方负责将水源、电源接驳到房屋门口,并提供一台公变315KVA、一台专变315KVA、一台专变80KVA3台变压器给承租方使用(按原租户使用的变压器过户给承租方扣费),低压器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房屋内生产及办公所使用的水、电等设施由承租方负责安装及维护,有关消防检查、验收由出租方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特殊项目除外)。

1.2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费用由承租方定时向供电、供水部门(含出租方)缴纳。如承租方需增容水电用量,所需费用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出租方予以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如承租方需要出租方为其用电提供担保时,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纳用电担保保证金,标准为:每100KVA变压器交纳人民币:10000.00元担保用电保证金,依此类推。承租方应交给出租方的担保用电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该保证金由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满且承租方必须在有关部门办妥相关过户、注销等手续后无息返还给承租方。

2. 出租方选派5名厂长为承租方办理具体事务,承租方每月支付给每位厂长的工资不少于人民币:3500.00元,厂长的工资增幅与当地最低工资增幅同步执行,具体工作(指海关、税务、劳动、消防、安全生产、社保等)的安排由承租方指导。

3.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书时需向出租方缴纳人民币:100,000.00元的消防设施维护保证金,在租赁期内如房屋(含围墙内)的消防设施需要承租方出资维修时,但承租方不肯出资,出租方为了消防安全起见先出资维修,出租方出资的费用在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后可在该消防设施维护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直接支付于出租方且要应补足人民币100,000.00元的消防设施维护保证金,否则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保证金。该保证金由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4. 本房屋的承重标准为:二楼500kg/平方米,三楼400kg/平方米,承租方确保其承租期间房屋内的设备、物资、材料等所有物品的摆放符合上述承重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 厂区自202041日起,承租方每月向我公司缴纳卫生清运费人民币3040.00元(若承租方与卫生清运公司签订卫生清运合同,则此款项我公司不收取)。

(二)关于宿舍的特别事项说明

承租方负责将水源、电源接驳到房屋,房屋内生产及生活所使用的水、电、消防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负责。消防设施出租方按现有状况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关于消防的所有安装及维护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给予协助配合。

宿舍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费用由承租方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收费标准为:水费6/方,电费1.3/度(以水电部门收费标准为准)。

(三)关于本次出租物业整体的特别事项说明

1. 承租方承租本物业,不得改变物业用途或发生实际经营行为与招租方案不一致等行为。

2.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宝安区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本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本物业。

3. 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出租方

4. 如需装修及改建,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提交出租方

5. 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 承租方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手续报批及消防安全工作,加强装修管理和生产安全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租方应聘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消防维保公司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全面负责房屋内(房屋围墙内)的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

7. 其他条款见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办妥报名手续的意向承租方可复印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署前对租赁合同版本中不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8. 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9. 租赁期内,如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含利益统筹)、政府征收等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双方互不追究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对政府或市场主体的补偿款,针对房屋主体和土地的补偿由出租方享有;涉及到承租方投资的附属物设施设备及(经出租方同意的)装修等的补偿,如有该对应补偿项目,则归承租方所有。

履约条件

1. 物业接受整体承租。房屋装修图纸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2.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及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规定及生产安全规定,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3. 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其转租或部分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方有权在知悉转租事实后即时不退租赁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因此而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全额赔偿给出租方。

4. 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需赔偿出租方损失。

5. 到期退租,承租方应按时缴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6. 物业以现状交付,承租方需自行解决所需装修、空调等一切工程问题,自行承担租赁物业的相关投资费用及相关施工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有关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报建、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有效证件。

7. 水电费按时结算。

8. 合同期满后,租赁物业内所有固定装修必须完好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9. 承租方自行承担报价风险,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租金、管理费进行减免。

10. 所经营项目如需有关部门审批,须获得审批。

交易机构

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208室(区财政局对面)

联系人

谢经理15889776623;隋经理0755-23313839

网站及媒体发布

本项目有关信息同时在以下网站及媒体发布,意向承租方有义务在投标交易活动期间浏览以下网站,在以下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租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意向承租方:

1.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服务网站https://jtzc.baoan.gov.cn/

2.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https://ba.szggzy.com/home/index.html

特别说明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等5个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0〕26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集体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上述物业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交易机构按照约定提供交易服务,但因出租方与承租方未按照最终确定的条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或者非交易机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交易机构有权不予退还交易服务费,或要求出租方承担交易机构已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承租方出现要被没收交易保证金的情形时,若交易机构尚未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没收的交易保证金由出租方按相关规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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