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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人家菜市场经营权转让

· 2024-03-28

沪上人家菜市场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沪上人家菜市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TBCJ00339

转让方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328日9:00始至2024416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328日9:00时始至202441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63773925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面积(㎡)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沪上人家菜市场经营权

约3401.78

1

28.575万元

2.8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沪上人家邻里中心负一层。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面积为转让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经营权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沪上人家菜市场内存在部分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商户暂未清空搬离,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若与上述商户签订续租合同续租相关事项(如租金、租赁期限等)由受让方与上述商户协商转让方协助;若不再续租,关于上述商户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由转让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转让

用途要求

1.转让标的用途仅限菜市场经营。

2.受让方经营标的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1.经营载体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位置、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根据经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上述工作人员日常保持在岗状态,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2个及以上农贸市场经营业绩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上述要求配备团队人员,如未按要求配备,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经营权转让标的以公告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总价。标的经营载体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

4.本项目受让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风险。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经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水、电、网络、通信、物业管理费用等。受让方须自行与菜市场现有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

6.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经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经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本次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经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转让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转让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经营载体,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8.转让期内,标的菜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不得高于同类型、同区域菜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9.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菜市场消防图纸,消防设施以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10.受让方进场后,须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设备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敦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1.受让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报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受让方对转让方已提供的装饰、智能化设备、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经营期内正常运行,经营期结束后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上述设备损坏由受让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须符合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受让方因经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首次处30000元罚金,第二次处50000元罚金,第三次转让方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3.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后,如受让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让方可选择与受让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1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1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97033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年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曹经理;联系电话:0551-6377089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经营载体提供给乙方作为 菜市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载体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经营载体位置合肥市包河区沪上人家邻里中心负一层,建筑面积约3401.78平方米, 结构为框架结构

2、经营载体使用用途:菜市场

第二条经营载体使用期限

经营载体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经营 月( 日至 日)。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023101021000057509)。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经营载体交付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载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15个工作内将经营载体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经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30内无条件将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经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载体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经营载体、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经营载体

第七条:经营载体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项目装修前乙方应对主体结构渗漏水进行查验,同时装修时应增加防水措施(包含卫生间),后期出现的渗漏水问题在转让期内由乙方自费承担。

2、经营载体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经营载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经营载体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经营载体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经营载体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5、在经营载体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经营载体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应保障该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载体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载体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营载体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经营载体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经营载体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8、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对甲方已提供的装饰、智能化设备、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经营期内正常运行,经营期结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载体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经营载体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经营载体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经营载体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经营载体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经营载体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经营载体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经营载体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方须自行与菜市场现有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载体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经营载体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经营载体、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经营载体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经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经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经营载体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经营经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经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经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经营载体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经营载体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经营载体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经营载体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经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经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经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载体,经乙方催告后6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经营载体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载体,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30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载体用途或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经营载体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经营载体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经营载体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经营载体按照延迟时间顺延转让期限。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50000.0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经营载体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经营载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当年转让费用的10% (¥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当年转让费用的1‰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返还经营载体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当年转让费用的1‰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经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载体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且合同双方均同意,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续签合同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经营载体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经营载体经营乙方对规划入驻业态进行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备,征得甲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载体用途使用经营载体,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改变经营载体用途。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乙方任何赔偿责任,并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当年转让费用的10%。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经营载体使用费用,在甲方催款通知下达期限截止日,仍然拒不按照要求缴纳经营载体使用费用。甲方有权采取对该经营载体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缴清所拖欠费用。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使用费用、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4、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5、乙方须根据经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上述工作人员日常保持在岗状态,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2个及以上农贸市场经营业绩。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上述要求配备团队人员,如未按要求配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经营权转让标的以公告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总价。标的经营载体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

7、本项目乙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意向乙方应自行考虑风险。

8、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转让期内,标的菜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不得高于同类型、同区域菜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10、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菜市场消防图纸,消防设施以现状移交给乙方,转让期内乙方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11、乙方进场后,须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设备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敦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须符合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首次处30000元罚金,第二次处50000元罚金,第三次甲方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1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551-63770898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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